114 年表扬社会各界反毒有功人士、团体评选实施计画(草案)

  • 2025-01-15
  • 陈国瑀
 一、114年度反毒有功人士、团体评选标准及原则如次:
  (一)以民间人士、团体等优先,公务人员、公务机关及学校次之。
  (二)以第一线实际承办人员优先,督导及协办人员次之。
  (三)同一事蹟曾接受行政院表扬者,不重复列入具体事蹟表扬。
  (四)反毒具体事蹟以连续性、长期性事蹟优先,偶发性、短暂性事蹟次之。
  (五)社会形象良好者优先。
  (六)评选时应考虑各推荐机关之衡平性,鼓励各界参与。
  (七)属配合政府推动各项政策之义务(业务)性质者,以不提报为原则,但具特殊性、创新性,且有具体绩效者,不在此限。
    二、各机关倘有适合表扬者(以1名个人或1组团体为限,超过员额者,不予审查),请于114年3月3日(星期一)以前(以发文日期为准),填具推荐表1式3份、推荐名册1份及25页(单面为1页)以内  佐证资料,完成用印后函送本部汇办。电子档请一并寄送承办人电子信箱(justice0923@mail.moe.gov.tw),逾期不予受理。
 三、所报推荐资料由本部召开初选会议,选出3位名额代表本部参加「拒毒预防组」有功人士、团体遴选,获选者以行政院名义制作奖杯及奖状,于适当场合恭请总统或行政院院长颁发,获选之军职人员核予记功2次,奖状不列入军职人员候晋资积分。
 四、为确保参与评选单位/人员被推荐资格公平性,报名资料须经所属业务权责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具文并于推荐表用印,始纳入审查。